2006年9月1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方便老人诉讼 现场审理赡养
张水萍

  9月9日,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几名法官来到了该区的海岛——梅山乡的67岁的沈老汉家中,审理原告沈老汉夫妇与其儿子的赡养纠纷案。法院依法判决,被告沈某从2006年9月起,每月给付原告沈老汉夫妇生活费150元。有100多名村民旁听了此次庭审。
  沈老汉夫妇共生育了2子女,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。自从女儿出嫁后,他们便居住在儿子家,但一直是独立生活。
  2003年春节,沈老汉夫妇到女儿家过年,一直暂住至今。其间,沈老汉夫妇欲回家居住,儿子却不愿让老父母在其家中居住,此事经村委会多次调处未果。
  北仑法院受理此案后,考虑此案对群众有一定教育作用,法院决定同时启动“速裁法庭、假日法庭、巡回法庭”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体,抽调了3名法官到老人家里审理此案。
  庭审活动安排在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委会会议室,在村干部的劝导下,老人的儿子与媳妇作为被告都来了,沈老汉夫妇也坐在了原告席上。上午9时,庭审活动正式开始。在查清本案事实之后,主审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说和教育,老人的儿子虽然已认识到错误,主动向父母赔礼道歉,但儿媳妇却表示不愿意赡养老人。
 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